浙江省特色小镇评定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色小镇的术语和定义、总则、评定对象、评定程序、评定内容及指标体系、评定方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时尚、旅游、金融、高端装备制造和历史经典等八类产业省级特色小镇的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775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3.术语和定义
3.1特色小镇
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旅游业态和一定社区功能的创新创业发展平台,相对独立于城市和乡镇建成区中心,原则上布局在城乡结合部。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建设面积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
3.2小镇客厅
具有展示特色小镇基本情况,提供创业服务、商务商贸、文化展示、旅游集散等综合功能的公共开放场馆。
4.总则
突出特色个性,注重分类评价。
突出产业核心,注重经济培育。
突出质量示范,注重高端引领。
突出改革创新,注重市场主体。
突出科学操作,注重标准规范。
5.评定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可申请评定:
——创建时间3年以上;
——信息经济、旅游、金融、历史经典等4类产业特色小镇,完成总投资30亿元;环保、健康、时尚、高端装备制造等4类产业特色小镇,完成总投资50亿元;以上投资均不含商品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投资;
——特色产业投资占比达70%及以上;
——按照GB/T 17775的评定要求,旅游产业特色小镇通过4A级景区评定,其它产业特色小镇通过3A级景区评定或4A级景区景观资源评估;
——规划建设目标基本完成,在社会上有较大的知名度,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公认度。
6.评定程序
6.1自评上报
申请评定对象根据本标准的要求,开展特色小镇自评工作,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行文,提交评定申请和所在设区市主管部门的初验报告。
6.2组织评定
6.2.1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特色小镇评定专家库,每次评定时,从专家库中抽取7名~9名专家组成专家团,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其中,规划专家1名~2名,相关产业专家2名~3名,主管部门专家2名~3名,科研机构专家1名~2 名,旅游行业专家1名,其他专家1名~2名。
6.2.2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申报数据的审核,并组织专家团队开展实地踏勘,综合评分后,形成评定报告。首次评定未通过的特色小镇,一年内可申请一次复评。
7.评定内容及指标体系
7.1共性指标
由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体制“新而活”等3个一级指标构成,总分400分。功能“聚而合”为200分,由社区功能、旅游功能、文化功能3个二级指标、6个三级指标构成;形态“小而美”指标为100 分,由生态建设、形象魅力2个二级指标、5个三级指标构成;体制“新而活”为100 分,由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3个二级指标、6个三级指标构成。
7.2特色指标
由产业“特而强”和开放性创新特色工作2个一级指标构成,总分600分。产业“特而强”为550分,指标根据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时尚、旅游、金融、高端装备制造和历史经典等八类特色小镇的产业特征,设置不同分值、不同评定内容的具体指标;开放性创新特色工作为50分,不设具体的评定内容,由申请评定的特色小镇自主申报最具特色和亮点的建设成效。
8.评定方法
8.1共性指标的评定
评定的具体内容、评分要求及获取数据的来源。
8.2特色指标的评定
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时尚、旅游、金融、高端装备制造和历史经典等八类特色小镇产业“特而强”指标评定的具体内容、评分要求及获取数据的来源。各类特色小镇开放性创新特色工作评定的具体内容、评分要求及获取数据的来源。
8.3评定结果
将共性指标和特色指标的评定得分汇总,800分以上的特色小镇创建对象通过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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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色小镇的术语和定义、总则、评定对象、评定程序、评定内容及指标体系、评定方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时尚、旅游、金融、高端装备制造和历史经典等八类产业省级特色小镇的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775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3.术语和定义
3.1特色小镇
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旅游业态和一定社区功能的创新创业发展平台,相对独立于城市和乡镇建成区中心,原则上布局在城乡结合部。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建设面积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
3.2小镇客厅
具有展示特色小镇基本情况,提供创业服务、商务商贸、文化展示、旅游集散等综合功能的公共开放场馆。
4.总则
突出特色个性,注重分类评价。
突出产业核心,注重经济培育。
突出质量示范,注重高端引领。
突出改革创新,注重市场主体。
突出科学操作,注重标准规范。
5.评定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可申请评定:
——创建时间3年以上;
——信息经济、旅游、金融、历史经典等4类产业特色小镇,完成总投资30亿元;环保、健康、时尚、高端装备制造等4类产业特色小镇,完成总投资50亿元;以上投资均不含商品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投资;
——特色产业投资占比达70%及以上;
——按照GB/T 17775的评定要求,旅游产业特色小镇通过4A级景区评定,其它产业特色小镇通过3A级景区评定或4A级景区景观资源评估;
——规划建设目标基本完成,在社会上有较大的知名度,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公认度。
6.评定程序
6.1自评上报
申请评定对象根据本标准的要求,开展特色小镇自评工作,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行文,提交评定申请和所在设区市主管部门的初验报告。
6.2组织评定
6.2.1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特色小镇评定专家库,每次评定时,从专家库中抽取7名~9名专家组成专家团,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其中,规划专家1名~2名,相关产业专家2名~3名,主管部门专家2名~3名,科研机构专家1名~2 名,旅游行业专家1名,其他专家1名~2名。
6.2.2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申报数据的审核,并组织专家团队开展实地踏勘,综合评分后,形成评定报告。首次评定未通过的特色小镇,一年内可申请一次复评。
7.评定内容及指标体系
7.1共性指标
由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体制“新而活”等3个一级指标构成,总分400分。功能“聚而合”为200分,由社区功能、旅游功能、文化功能3个二级指标、6个三级指标构成;形态“小而美”指标为100 分,由生态建设、形象魅力2个二级指标、5个三级指标构成;体制“新而活”为100 分,由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3个二级指标、6个三级指标构成。
7.2特色指标
由产业“特而强”和开放性创新特色工作2个一级指标构成,总分600分。产业“特而强”为550分,指标根据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时尚、旅游、金融、高端装备制造和历史经典等八类特色小镇的产业特征,设置不同分值、不同评定内容的具体指标;开放性创新特色工作为50分,不设具体的评定内容,由申请评定的特色小镇自主申报最具特色和亮点的建设成效。
8.评定方法
8.1共性指标的评定
评定的具体内容、评分要求及获取数据的来源。
8.2特色指标的评定
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时尚、旅游、金融、高端装备制造和历史经典等八类特色小镇产业“特而强”指标评定的具体内容、评分要求及获取数据的来源。各类特色小镇开放性创新特色工作评定的具体内容、评分要求及获取数据的来源。
8.3评定结果
将共性指标和特色指标的评定得分汇总,800分以上的特色小镇创建对象通过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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