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工业厂房建构筑物标准规范与以前的标准规范有什么不同?
钱思亮 01-10 浏览次数: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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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章爱国 个人

    出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4.12条: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条文解释:
    3.4.12 本条是对厂区围墙与本厂区内厂房等建筑的有关要求。
    1 厂房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不宜小于5m,是考虑本厂区与相邻单位的建筑物之间基本防火间距的要求。厂房之间最小间距是1Om,每方各留出一半即为5m,同时也符合一个消防车道的要求。但具体执行时尚应结合工程情况合理确定,故条文中用了“不宜”的措词。
    2 如靠近相邻单位,本厂拟建甲类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体石油气储罐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建、构筑物时,则应使两相邻单位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符合本规范各有关条文的规定。故本条文又规定了在不宜小于5m的前提下,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要求。
    当围墙外是空地,相邻单位拟建的建、构筑物类别尚不明了时,则可按上述建、构筑物与一、二级厂房应有防火间距的一半确定其与本厂围墙的距离,其余部分由相邻单位在以后兴建工程时考虑。例如,甲类厂房与一、二级厂房的防火间距为12m,则其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应定为6m。
    3 工厂建设如因用地紧张,在满足与相邻单位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或设置了防火墙等措施时,丙、丁、戊类厂房可不受距围墙5m间距的限制。例如,厂区围墙外隔有城巾道路,街区的建筑红线宽度已能满足防火间距的需要,则厂房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可以不限。但甲、乙类厂房(仓库)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储罐、堆场不能沿围墙建设,仍要执行5m间距的规定。

    对于其它类型的建筑参考此条,同时当地的“规划管理篇”有更明确的说明,如“天津市是《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注:以前是84年的,已经作废,在河北省也应有类似的规定。

    01-10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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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章爱国 个人

    出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4.12条: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条文解释:
    3.4.12 本条是对厂区围墙与本厂区内厂房等建筑的有关要求。
    1 厂房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不宜小于5m,是考虑本厂区与相邻单位的建筑物之间基本防火间距的要求。厂房之间最小间距是1Om,每方各留出一半即为5m,同时也符合一个消防车道的要求。但具体执行时尚应结合工程情况合理确定,故条文中用了“不宜”的措词。
    2 如靠近相邻单位,本厂拟建甲类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体石油气储罐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建、构筑物时,则应使两相邻单位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符合本规范各有关条文的规定。故本条文又规定了在不宜小于5m的前提下,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要求。
    当围墙外是空地,相邻单位拟建的建、构筑物类别尚不明了时,则可按上述建、构筑物与一、二级厂房应有防火间距的一半确定其与本厂围墙的距离,其余部分由相邻单位在以后兴建工程时考虑。例如,甲类厂房与一、二级厂房的防火间距为12m,则其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应定为6m。
    3 工厂建设如因用地紧张,在满足与相邻单位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或设置了防火墙等措施时,丙、丁、戊类厂房可不受距围墙5m间距的限制。例如,厂区围墙外隔有城巾道路,街区的建筑红线宽度已能满足防火间距的需要,则厂房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可以不限。但甲、乙类厂房(仓库)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储罐、堆场不能沿围墙建设,仍要执行5m间距的规定。

    对于其它类型的建筑参考此条,同时当地的“规划管理篇”有更明确的说明,如“天津市是《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注:以前是84年的,已经作废,在河北省也应有类似的规定。

    01-10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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